【鼎昊說法】個人資料保護法(九)

【鼎昊說法】蒐集之要件—非公務機關(二)

 

前度說明非公務機關於蒐集或處理個人資料時所必須符合之要件,本次接續分款說明最末段之部份。

 

六、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於99年修法時,本款係為「與公共利益有關」,斯時並未予以說明立法理由,故參諸法務部立法說明,

 

法務部立法說明八、由於新聞自由屬於憲法第十一條所保障言論自由之範圍(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三六四、四○七、四一四、五○九號解釋參照),其目的為使資訊流通順暢,並使人民參與公共事務能獲得最充分資訊之知的權利,以維持社會開放及民主程序之運作,使人民得有效地監督公共事務,新聞自由之制度性保障固有其存在之必要。然而,今日新聞媒體已非昔比,其所擁有之巨大影響力亦非任何政治實力可以掌握,稍有偏差,即有可能對於報導之個人造成難以彌補之傷害。從而,為維護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及尊重人格自由發展,隱私權亦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尤其是資訊科技及傳播工具之發達,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均有其必要,並受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六○三號解釋參照)。因此,公共事務之知的權利如涉及個人資料或個人隱私時,應特別慎重,以免過度侵入個人私的生活,故隱私權與新聞自由之界限有更具體明確之必要。新聞自由或知的權利與隱私權之衝突,如何確立二者間之界限,各國均陸續建立其判斷標準。在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有關侵權行為或誹謗訴訟之判例中,以「新聞價值」(Newsworthiness)和「公眾人物」(PublicFigure)為判斷標準,上開二概念最終仍以「公共的領域」,即「公共事務」或「與公共相關之事務」為必要條件,故新聞自由或知的權利與隱私權之界限,其劃定標準應在於「事」而非在於「人」,故「公共利益」已足供作為判斷標準並簡單明確,此亦與中華民國報業道德規範宗旨相符,爰增訂第六款之規定。

 

上可略以,為衡平新聞自由與隱私權保障,故以「公共利益」作為判斷標準,法務部立法說明更特別提及「此亦與中華民國報業道德規範宗旨相符,爰增訂第六款之規定。」再加之以於104年修法時,將本款修訂為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可知目前對於本款之適用,係採取限縮態度,從原本僅要有與公共利益相關者即可,至必須有增進公共利益,且採取必要性原則加以限縮,故一般民眾較難適用本款規定。

 

七、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但當事人對該資料之禁止處理或利用,顯有更值得保護之重大利益者,不在此限

於99年修法時,並未有立法理由,故參諸法務部立法說明,

 

法務部立法說明九、由於資訊科技及網際網路之發達,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甚為普遍,尤其在網際網路上張貼之個人資料其來源是否合法,經常無法求證或需費過鉅,為避免蒐集者動輒觸法或求證費時,明定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者,亦得蒐集或處理,惟為兼顧當事人之重大利益,如該當事人對其個人資料有禁止處理或利用,且相對於蒐集者之蒐集或處理之特定目的,顯有更值得保護之重大利益者,則不得為蒐集或處理,仍應經當事人同意或符合其他款規定事由者,始得蒐集或處理個人資料,爰參考德國聯邦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增訂第七款之規定。

而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28條規定:「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七款所稱一般可得之來源,指透過大眾傳播、網際網路、新聞、雜誌、政府公報及其他一般人可得知悉或接觸而取得個人資料之管道。」因此,綜合上開內容可知,透過一般人可得知悉或接觸而取得個人資料之管道所蒐集之個人資料,均屬本款之法定要件。

適用本款時應注意但書規定,而同時考量本條第2項「蒐集或處理者知悉或經當事人通知依前項第七款但書規定禁止對該資料之處理或利用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亦即,如當事人對該資料之禁止處理或利用,顯有更值得保護之重大利益,此時蒐集或處理之在知悉或受通知禁止處理或利用該資料時,即應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

 

八、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

本款係99年修訂時新增,其立法理由並未說明,惟參諸審查會說明,其理由在於

 

審查會說明四、查現行公務機關依第十五條第三款規定於『蒐集』當事人之個人資料時,得於特定目的及『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之情形下,合法蒐集當事人之個人資料。惟非公務機關卻無相同規定可資適用,致實務上非公務機關於特定情形下欲蒐集個人資料反成窒礙難行,例如:要求受雇者提供前雇主之資料以供錄取考量;要求員工填寫於同公司任職親友相關個資,以落實員工間利益迴避政策等情。上述於當事人權益無侵害,甚至有利之情形,目前實務往往須另行取得當事人書面同意,不僅造成當事人困擾,亦造成各機關沈重之行政作業負擔,爰增訂第一項第八款規定,以解決此一問題。

參上開審查會說明,本規定係欲統一公務機關與非公務機關而增,惟實際適用上,是否能降低其所欲達到之目的仍有待考量。

 

作者 蕭崴仁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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