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間資料共享指引

【金融機構間資料共享指引】

金管會於2021/12/23發布「金融機構間資料共享指引」,放寬金融機構可在取得客戶逐次同意後,共享客戶基本資料、帳戶資料、金融商品或服務交易紀錄等9大類資料,簡要說明如下:

 

【指引目的】(第一點)

本指引之目的係為提升金融機構客戶便利性、強化金融機構之風險控管及促進金融機構間跨業合作。而金融機構間資料之共享,有法令者優先適用,在無其他法令時,則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共享指引辦理。不過在本點說明一也提到,本指引之性質屬於行政指導性質,不過實質上,金融相關指引、自律規範、基準、要點等,只要是金管會同意發布,基本上都會被列入金檢項目,不可不慎。

TIPS:雖屬行政指導,但仍會被列入金檢項目。

 

【定義】(第二點)

本指引所稱之金融機構與金融機構子公司,包括金融控股公司、銀行、信用合作社、票券金融公司、信託業、電子支付機構、辦理郵政儲金匯兌業務或簡易人壽保險業務之郵政機構、證券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金融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期貨商、槓桿交易商、期貨信託事業、期貨經理事業、期貨顧問事業及保險公司,以及上開金融機構依公司法第369-2條規定所控制且符合金融機構定義之從屬公司。

但應特別注意者為,因依共享指引辦理之資料共享不得跨境傳輸,因此本指引所稱之金融機構不包括在其於國外之從屬公司或分公司。

TIPS:不包括在其於國外之從屬公司或分公司

 

【內部控制規範】(第三點)

內部控制規範應經董(理)事會通過(第二項)

  • 資料共享須有明確、妥適目的,並應合法及注意倫理道德。
  • 共享之資料如屬身分核驗資料、負面資訊等,對客戶權益有較大影響性者,金融機構應進行必要之查證,或提供其他強化客戶資料保護措施。
  • 資料共享過程中之參與者及其員工須經授權,並對相關法令、內部控制規範及資料共享約定條件等有充足之認識。
  • 對於資料共享、日常維護、留存、權限設定、報表管理、共享結束後之處理等事宜,應訂定妥適之管理政策。
  • 應按合作對象及資料共享方式,以風險為基礎,明定內部審核及分層負責機制。
  • 應確保資訊系統及資料傳輸之安全性。
  • 應針對資料共享作業,明定受理客戶申訴及處理爭議之內部標準程序。

TIPS:內部控制規範應經董(理)事會通過

 

【隱私權政策揭露】(第四點)

隱私權政策應於公司網站揭露,內容應至少包括

  1. 共享資料之公司名稱
  2. 共享目的
  3. 客戶資料保護措施
  4. 客戶權益維護之救濟方式

TIPS:隱私權政策應於公司網站揭露。

 

【資料共享之適用對象】(第五點)

金融機構,此處的金融機構可分為三類,第一類:金融控股公司集團;第二類:非屬金融控股公司之金融集團;以及,第三類:非屬上述二類之金融機構間。

因此,如果屬於金融控股公司之非屬金融機構等關係企業,並不屬於得資料共享之適用對象。

TIPS:金融控股公司之非屬金融機構之關係企業,並不屬本指引得資料共享之適用對象。

 

【第一類及第二類金融機構為風管而共享之注意事項】(第六點)

【第一類、第二類及第三類金融機構為便利客戶或為合作辦理業務而共享之注意事項】(第七點)

第六點 第七點
類型 第一類及第二類金融機構為風管而共享 第一類、第二類及第三類金融機構為便利客戶或為合作辦理業務而共享
應注意事項 應事先取得客戶同意
可共享資料類型:(1)客戶基本資料、(2)身分核驗資料、(3)帳戶資料、(4)金融商品或服務之交易紀錄、(5)負面資訊、(6)認識客戶(KYC)資料及(7)金融機構加值之資料、(8)電子通訊歷程紀錄(如IP 位址)或(9)其他經客戶及合作金融機構同意共享之資料。
應落實客戶權益之保障,確保個人資料之保護、資料傳輸之安全。
應明確約定至少下列內容,並確實執行: 金融機構間應建立業務合作關係,明確約定至少下列內容,並確實執行:
(1)資料共享目的、資料範圍、資料之蒐集、處理、利用頻率及方式。如須取得客戶同意者,告知客戶及取得其同意之方式。(2)資料共享參與者之描述、各參與者權責分工及責任歸屬。(3)依據資料屬性所採行之維護作業、資料治理、風險管理及使用限制。(4)資料共享相關法令遵循事宜。(5)業務合作關係起訖時間及合作關係結束時客戶資料之處理方式。
得由金融控股公司或控股之金融機構統籌建置資料庫、管理資料共享,並得由金融控股公司、控股之金融機構指定其所屬之金融機構子公司辦理。

 

第一類及第二類金融機構為風管而共享,與第一類、第二類及第三類金融機構為便利客戶或為合作辦理業務而共享之注意事項最大差異,在於後者之金融機構間應建立業務合作關係,且須約定業務合作關係起訖時間及合作關係結束時客戶資料之處理方式。

TIPS: 第一類及第二類金融機構為風管而共享時,得指定所屬之金融機構子公司統籌建置資料庫、管理資料共享。

作者 蕭崴仁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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